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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责任法条都有哪些具体内容?

2019-06-12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277次

虽然我们在了解过监护人的一些法律规定以后,但是我们并不能够指导监护人的一些责任法条,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监护人的责任法条都有哪些具体内容?根据有关规定,责任法条中应该是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执行的,具体看下文。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一、监护人的责任法条的简要介绍

监护人的顺序: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二、监护人的责任法条的指导方案

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对呗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监护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失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三、监护人的责任法条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事通则》第条第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吸毒、卖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阅读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我们知道了,监护人的应该执行哪些条件,并且结婚是有一定的规章限制,以上文章就是给您提供的监护人的责任法条都有哪些具体内容的有关材料了,如果想了解更多,请随时访问刑事律师。

关于监护人的责任法条都有哪些具体内容?的法律问题,北京离婚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相关人员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那么变更监护人申请书怎么写?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份申请变更监护人的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机场南路西里12楼2门1层5至6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女,汉族,75周岁,住北京市朝阳区翠竹新村15号楼2单元4楼1号,联系电话:******

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诉讼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88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为***的监护人;

2、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天有不测风云,从1992年申请人父亲患老年痴呆症后,双方感情急转直下,隔阂越积越深。2007年 11月16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多年来患有老年痴呆症,故宣告冯万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但被申请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将与被监护人共同所有的近20万元积蓄全部赠与申请人的哥哥***。考虑到父亲还需要大量的费用治疗,申请人也多次在看望父亲的时候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被申请人追回上述款项,遭被告拒绝。2007年5月1日左右,被申请人更是将其与被监护人因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90余万元全部交由冯****占有、使用。现***已花掉30余万元为其购买了住房。

多年来,申请人一直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且申请人家庭经济能力较好,生活水平较高。申请人的丈夫现赋闲在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父亲***。申请人愿意担任冯万丰的监护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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