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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证明怎么写

2019-06-13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287次

说到监护人肯定大家都很清楚,在孩子没成年之前很多时间都是由监护人帮助一起来完成的,如果未成年人犯了罪,监护人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监护人这三字有着很大意义,也同样承载着非常的责任,我们常说的孩子的监护人是一般都是孩子的父母,但是有的时候因为情况特殊也可能会是亲戚或者朋友,在特殊情况下是要有监护人证明书的,监护人证明书有两种,一种是正常的18岁以下孩子的监护证明,还有一种是虽然已经超过18岁了,但是没有生活能力或者有限制行为的一些人。两种不同人群的监护证明模板是不一样的。

以下是两种证明书书写要点:

1、如果被监护人还不到18岁,证明书上要有被监护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被监护人的生父生母的姓名以及是否健在等情况,同时要写明法定的监护人是谁,一般父母都健在的只要选择其中一人就可以了。

2、如果监护人是因为没有了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某些疾病需要被监护,监护证明书上要有被监护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生父生母的姓名及健康情况,如果被监护人已经结婚要写清楚配偶的情况,最后把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写上就可以了,这个法定的监护人可以根据我国相关的民法进行选择,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作为法定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证明书也有两种:

1、一种是法定监护人证明,这种只要带着法定监护人的相关证件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到有关机关办理就可以了,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法定人员,一般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就是父母,如果父母不在了就会变成了祖父母或者亲朋好友,如果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一般是配偶父母或者成年的孩子。在这点上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都会按照监护顺序进行,不会存在太多争议。

2、还有一种是指定监护人证明,这种也很好理解,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定监护人不能做到所承诺的事情,或者有困难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会指定特定的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这个特定的人一定是和法定监护人达成一致后才可以变更的,监护人是要负有责任的,所以在变更监护人上也一定要谨慎,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不想变更监护人,但是因为外界的一些干扰迫使监护人变更也可以咨询下相关的律师,希望给您更多的帮助。

关于法定监护人证明怎么写的法律问题,北京离婚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法定监护人证明怎么写

指定监护人在现实生活中很有必要,监护的形式有很多种,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还有病患等的监护,那么指定监护人证明格式是怎么样的?的在本文中为您进行相关的阐述,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指定监护人证明格式

监护人证明书

(1)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 的法定监护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选父母其中一人) 。

(2)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针对已婚的情况)。

_______的法定监护人是_______(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依次选择监护人)

二、监护人证明书办理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三、什么样的人是需要设定监护或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在我国法律上,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一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年龄、智力状况的限制,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保护自我的能力比较弱,欠缺社会经验,法律上需要对他们进行特别保护,因此需要设定监护或者代理。

以及监护人证明书办理的具体流程,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本文延伸拓展介绍了需要设定监护的人群类型,一般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等。如果您有相关方面的问题,请及时联系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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