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教育的问题一直是我国比较重视的一方面,以前经济条件不好,很多的孩子上不起学,所以就被迫辍学了,现在经济形势不断变好,再教育方面也越来越重视,所以现在大多数的孩子都是可以接受到良好的教育的,但是也存在一些特别特殊的地方或者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
孩子不能上学,再教育方面公民是享有权利的,如果强迫孩子不去受教育有可能也会触及到相关的违法情况
让孩子接受教育的这个权利成为受教育权,主要两大要素:
第一点就是所有的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个所有的人都是相同的,没有人会因为什么特殊情况就不能接受教育了, 也不会受到年龄的限制。有了被教育的对象教育权才能有效。
第二点就是教育的条件,这一点其实就是说到人员和物质的配备。被教育的人和设施都是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受教育的人那么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可是如果只有受教育的人没有其他的设施,这个权利也可能会丧失,所以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
1、在受教育过程中,要积极参加和教育有关的活动,在活动中使用相关的设施,通过活动达到教育的目,这里面说的设施就是国家为了教育所提供的资源。
2、对于帮助那些接受教育但是在生活中有困难的人,国家还会设立相对应的补助金额进行支援,我们常听见的就是奖学金、助学金之类的,这些都是国家为了维护教育权所产生的。
3、对于一些表现很突出或者再被教育的过程中成绩比好的人,还会有奖励证书等荣誉上的支持。与奖励相反的情况,如果在受教育的情况下违反了一些规定还会有一定的处罚,在学校期间就是我们听说过分处分,这些处分如果比较严重的话就要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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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包括哪些权利
教育机构是培养人才的地方,教育设施的安全尤为重要特别是学校等地的教育设施,但是有很多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问题不重视,在知道教育实施有问题的时候,却不加以维护,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就有可能触发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按照法律规定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责任认定后会进行处罚。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责任认定的处罚
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其他说明
1、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事实;其次,必须存在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第三,必须有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而犯罪主体是对教育教学机构的安全完好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各类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在一定情况下,上述机构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教育教学环境的公共安全。
2、“重大伤亡事故”的标准,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刑法》仅限于人身伤亡才追究责任,而《教育法》第七十二条则规定“重大财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特别法、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定罪量刑应适用《刑法》规定。
但是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话,则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七年以下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中指的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一人以上后者是三人以上的重伤,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发生人身伤亡的才会追究其责任人责任,但是也有法律规定有财产损失的也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