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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争回孩子抚养权需要注意什么?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相关常识

2019-06-1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717次

一、离婚后争回孩子抚养权需要注意什么?

离婚后争回孩子抚养权需要注意收集对方不适于获得孩子抚养权,有其它陋习,酗酒,赌博、吸毒等的证据,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时需要确定孩子抚养安全的归属,在确定之后不得随意变更,离婚后要求变更的需要收集对方获得抚养权,但是没有履行获得抚养权之后的相关义务。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时,一般都是根据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加以确定的。

关于离婚后争回孩子抚养权需要注意什么?的法律问题,北京离婚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相关常识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问题一:对于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法律如何规定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小孩还处于一个哺养期的阶段,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若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问题二、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对抚养权的归属一般怎么处理?

答: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此外,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问题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处理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问题?

答: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问题四:在离婚时双方约定未成年子女归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但之后另一方想要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出变更?

答: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问题五、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小孩的抚养权仅仅依靠看双方的经济条件,是不能确定小孩的抚养权归属,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遵从哪些原则?

答: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我们应该遵循的一个大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问题六、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用包含哪些具体项目?

答:我们统称的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用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生活费,原则是每个月支付,经过双方协商也可以三个月或者更长时间支付一次。第二个方面是教育费,这类费用主要是指小孩在学校产生的书本费,但是像业余兴趣班这类支出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双方都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能够承受此项费用,也可以计算在内。第三个方面是医疗费,这一项主要是指孩子因生病治疗的费用,原则上要求到正规医院有正式的发票,便于父母双方的结算。

问题七、根据本案,我们还想问一下法院一般怎么来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用?

答: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大的原则是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另外抚育费用与子女年龄的大小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有一定的关系。

问题八、如果离婚的时候约定一方不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可是一段时间以后,抚养的一方已经无力独自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用,应该怎么办?

答: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抚育费用,因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都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原则上这类案件法院都会支持的。除非是对方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确实没有抚养的能力。

问题九、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用在离婚之后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还可以增加或减少吗?

答:可以的,因为子女的抚育费用与子女年龄的大小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果在离婚时约定给付的生活费很低,随着子女长大,随着经济收入水平的提高,是应该增加子女的抚养费的,相反,如果离婚时因为对方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约定的抚育费用很高,可是现在对方失业了或者收入降低了,没有能力再按照原来约定支付抚育费用,也是可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起诉将抚养费的金额适当降低的。

问题十、抚育费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怎么计算金额和期限?

答:抚育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每个月支付,或者半年支付一次,这个是没有明确规定时间的。但是实践中我们认为每个月支付比较普遍和恰当,选择一次性支付则必须要对方自愿,并能够有这个经济能力,原则上一次性支付是到十八周岁为止,以离婚时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抚养费用。

问题十一、如果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育费用,应该怎么办?

答:《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虽然有法律效力但是没有强制执行效力,所以在一方不给付的情况下,只能以被抚养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之后,一方仍然不给付,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十二、支付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用的期限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原则上是到十八周岁为止,如果子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

问题十三、如果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尚未独立生活,还可以要求父母承担自己的生活费和学费吗?

答:如果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当负担必要的费用。

1、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十四、抚养关系的变更是否必须要通过人民法院?

答: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离婚的时候是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那么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私下自己达成一个关于离婚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注明抚养权的变更以及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如果离婚的时候是经过人民法院,那么还是建议通过人民法院进行抚养权的变更,因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如果私下协议变更,以后如果发生纠纷,原则上还是要以法院的裁判文书为准。

实践中还有一些非婚生育子女的,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以后如果要为小孩上户口,那么则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起诉拿到裁判文书以后,相关部门才能为小孩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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