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博士婚姻律师团队

博士律师一对一指导,解决离婚难题

北京离婚律师:多个债权人如何分配财产?

2019-04-08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087次

关于多个债权人如何分配财产?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多个债权人如何分配财产?

当遇到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形时,无非就是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外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方式是不同的。下面我们分别阐述在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进而提示信贷机构在面临不同的情形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

(一)、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当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88条的适用虽然并没有注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实践中,第88条适用的前提条件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例如在2013年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在浙浙江高院针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23个突出问题做出的解答中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注:需要注意的是,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是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里不需要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他组织或企业法人,即无论被执行人是前述何种身份,当其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分配及处置原则是一样的。

(二)、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情况,在处理起来适用的法律和处理原则完全不同,因此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首先应当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然后再针对不同的情况,考虑不同的应对措施。

二、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组织),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510条的规定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的,参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处理;不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的,依照《执行规定》第89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6条的规定也需要参照执行。

这里我们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分析,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照第一部分的分析,无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案款均是按照“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原则进行分配。但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情形不同,执行过程中,分配和处置的方式也不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多个债务权人来分财产的时候还要是要看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这个债务,如果足够那么各自就根据各自的需求来进行分配,但如果不够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来要求法律给出一个公平的判决,所以,不同的情况所分配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延伸阅读: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

债务人能起诉债权人吗

债权人是什么意思

多个债权人如何分配财产?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在一段债务关系中,最主要的两个人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一段债务关系是相对立的,但是有很多人不明白他们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大家就跟网站的一起来看看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吧。

一、债权人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二、债权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四、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我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诉的文章之后都应该知道在我国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了吧,希望网站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若是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不妨我们网站找寻专业的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和了解。

延伸阅读: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人应如何讨债,会遇到哪些情形

债权人追讨欠款证据有哪些?

相关内容

李扬律师受邀BTV《律师帮帮忙》-10签了离婚协议还能要回财产吗?

李扬律师录制《律师帮帮忙》三,老公婚内出轨,离婚后财产怎么分?

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

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瞒财产怎么办?

最容易混淆的十条婚前财产规定

家暴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对方轨导致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中婚前财产有哪些

李扬博士

电话:13552073677

邮箱:13552073677@139.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019室

微信咨询

李扬律师电话 13552073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