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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离婚财产分配样本包括哪些条款?

2019-04-08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064次

关于离婚财产分配样本包括哪些条款?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离婚财产分配样本包括哪些条款?

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

男方:__,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身份证号

女方:__,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身份证号

协议双方已于__年__月__日在__市__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1、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__市__路__小区__号__层__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__方的共有份额归__方所有。

2、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__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

女方:

年__月__日

二、离婚财产分割要按照什么原则办理?

1、双方平等自愿原则,简单来说订立协议的双方必须出自愿,订立的协议也必须对双方公平;

2、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原则,就是说若订立的协议包含老人孩子等弱势群体,应当在订立协议中充分尊重其合法权益;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夫妻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应当考虑到离婚时其中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而非过错方应当受到相应照顾;

4、尊重双方意愿原则,根据规定订立协议需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且必须约定合法合理,但若协议订立不清楚的应按照共同财产处理;

5、便利原则,协议中订立的条款和分割应当方便处理。

三、离婚财产公证要注意什么?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中一个重要的议题就是财产分配。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订立书面协议,对共同财产范围做出约定,并写清各自分割的比例及财产,同时也规定好违约责任。订立协议要本着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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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希望有一段美好的婚姻,但是如果两个人必须走到离婚的地步,也是需要好好的处理好财产的分割的。那么,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执行怎么办呢?我们该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呢?一起跟着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执行怎么办

1、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的离婚,而不包括在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办理的离婚。

协议离婚后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义务,另一方可以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人认为,既然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在一方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就行了,没必要再起诉。笔者认为,离婚协议对当事人存在法律约束力并不代表其具备当然的法律效力。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仅对其进行的是形式上的审查,在未经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认为其当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仲裁机关的裁决、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等中的财产部分可以强制执行外,其他文书在未经有权部门依法确认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请执行。

2、协议离婚后,双方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是否适用《合同法》,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

有人认为,《合同法》已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据此,离婚财产协议纠纷不应由《合同法》调整。笔者认为,《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排除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适用是基于这类协议与人身密切相关,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或单独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之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且仅涉及财产处理问题,与身份关系无关。所以,理应适用《合同法》。

3、协议离婚后,一方想反悔,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这种情况下,该方的起诉会被法院受理,但要想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形,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

但若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确认该财产分割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若未损害国家利益,仅是违背了一方的真实意思,则是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而非无效情形,这一点前面已提到);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仅把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作为一方申请撤销或变更离婚财产协议的理由,未包括“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形。对此,笔者认为,“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形在合同法中已有规定;再者,司法解释在表述时在“欺诈、胁迫”后面加了一个“等”字,这说明“欺诈、胁迫”并非可申请撤销或变更的唯一理由。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显示公平”这一理由进行分析时,应根据可以查清的事实来慎重处理。因为协议双方毕竟曾为夫妻,在一起生活过,一方在离婚时自愿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分割给对方也并非不可能。

4、一方应在什么时限内起诉(包括撤销、变更之诉;确认无效之诉以及要求对方履约之诉等),这个问题很关键。

根据规定,这个时限应为一年,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且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虽然《合同法》规定的是两年的时限,但《婚姻法》出于对婚姻领域的特别考虑而将此时限减少为一年。

如果我们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执行的话,我们是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但是,我们要特别注意,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如果协议离婚不执行协议,是需要在一年之内提出自己的诉讼的请求的,如果超过期限是会比较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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