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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拆迁补偿财产分配协议书怎么写?

2019-04-08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562次

关于拆迁补偿财产分配协议书怎么写?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拆迁补偿财产分配协议书怎么写?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丁方: 身份证号码:

戊方: 身份证号码:

己方: 身份证号码:

庚方: 身份证号码:

辛方: 身份证号码:

因政府旧城改造,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西华弄20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已于 通知征收。该房屋建筑面积: 。此前该房屋由赵大毛承租,现此人已故,目前政府已经下达征收通知,现由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八方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就房屋的征收补偿后所得的财产分割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若有一方违背协议,将赔偿其他各方的经济损失:

一、户主的变更

1、本协议签订事由是因为甲方提出根据其与动迁组的交流确认,由于该房屋原户主赵大毛病故,如果不明确新的户主动迁协议将无法签署,如此为事实,那么在甲方遵守本协议每条款项的情况下,其他各方同意甲方进行户主变更,若不属实则甲方需放弃本协议规定的自己所有权利的财产所得并把其平均分于其他各方,同时由甲方与动迁组所签订的动迁协议无效,其他任何一方还可追究甲方的其他法律责任。

2、甲方通过房屋户主变更成为该房屋新户主之后,不得增加本协议各方以外的其他人员成为该房屋的户口人(承租人或者安置人)。甲方需要行使任何户主的权利行为前都需要得到乙丙丁戊己庚辛各方书面签字同意后方可行使,如不经过这些人等的书面签字同意擅作主张则需放弃本协议规定的自己所有权利的财产所得并把其平均分于其他各方,同时赔偿因此给其他各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拆迁补偿分割

1、该房屋拆迁后,所得的全部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套型价格补贴、价格补贴、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及其他补偿和奖励)均归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各方平分所有。

2、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各方同意拆迁补偿中分配给乙方一套一室一厅以上(含一室一厅,建筑面积不小于65平方米的房产),除去乙方应得的款项之外,如需要补款,可以根据该房屋所在动迁组分配的动迁安置房的价格来补。

三、各方其他权责

1、甲方有义务向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各方及时汇报拆迁动态,包括但不仅限于拆迁进度、拆迁补偿款具体数额、议价过程、拆迁安置房房源信息以及各种拆迁奖励措施等。

2、其他各方有义务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变更户主,同时向甲方提供变更户主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四、各方违约责任

参见本协议第一与第二条相关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补充约定,并作为主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己方:

庚方: 辛方:

签约时间:

如果家庭中有拆迁补偿的话,并且在拆迁之后并未在住在一起而分家的话,首先分家的多方需要根据所得款项根据多方共同协商来将拆迁款进行合理分配。然后双方需要签署相关分割的协议,如果对于分割有异议的话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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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是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夫妻离婚时,涉及回迁房分割的怎么处理?回迁房在夫妻离婚时的处理原则有哪些?离婚时,回迁房具体怎么进行分割?下面365为您解答离婚时,回迁房怎么分割的知识。

离婚时,回迁房怎么分割:

一、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2001年11月1日以后居多)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c、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

二、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另外,分割时应当注意:

1、对居住房屋的装修等添附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屋所有权人也应当折价予以补偿。

2、对另一方因拆迁安置取得的居住权,屋所有权人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本市确定的房改危改区,属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放弃补偿。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给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规定价格购买就地安置房。由此可见,被拆迁房是承租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现住房后就可以成为被拆迁人直接获得补偿。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四、如果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员,而且享有人均15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该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如何保护。

在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因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护。

拆迁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基础之上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在产权调换中无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协议。但是在拆迁行为中,依据其户籍、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以及长期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等实际条件,享有具有政府用于改善原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条件的福利措施和补助政策,他们的居住权是以拆迁安置协议条款的形式作为被安置人口明确约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由此可见,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期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应当得到保护。夫妻离婚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应当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居住权人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要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统一,必须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问题。因此,离婚时应当给予其他居住权人补偿后才能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同理,因继承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利。

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居住权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保障其对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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