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观念不断开放,这个社会赋予男女的自由的权利越来越多,今天的婚姻中的人们越来越多的人养成了从来不能承受一点委屈的性格,这种状态也就直接导致离婚的情况的频发。但是提到离婚,不得不考虑的就是关于对孩子的伤害问题,离婚会对孩子来说是很不幸的,对孩子的伤害也是最大的,那么离婚时我们最要注意的就是要思考如何做能够给孩子带来最小的伤害。
离婚涉及到孩子的,第一个就是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关于离婚对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定标准可以主要参考几个方面:
第一是比较双方的经济水平,一般情况下,条件好的一方比较容易得到孩子抚养权。
第二是法院会遵从孩子的意见。
第三就是主要看双方有没有陋习,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没有陋习的一方更容易拿到抚养权。
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1.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通常情况下是要随母亲生活的,但是如果母亲有以下几点特殊情况的,则剥夺母亲抚养权利,由父亲承担抚养权:
(1)目前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具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下,可由父亲来获得抚养权。
(2)如果母亲不尽抚养义务的,且父亲要求获得抚养权的
(3)其他的一些原因,
2.父母双方可以协商两周岁的子女有谁扶养的情况,只要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危害,法院是支持的。
3.关于三岁以上的到18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而且父母都想要孩子抚养权,则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之一的,可以酌情优先得到考虑:
(1)没有其他的子女,但是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况
(2)一方已经不具备生育能力了或者放弃再要孩子的绝育手术的人。
(3)子女在跟其生活过程中,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了不利因素,另一方容易得到抚养权
4.如果父母双方都有能力照顾智子女,子女年龄是三岁以上的到18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由于父母双方照顾子女条件差不多基本一致,那么如果子女长期跟随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生活的,并且他们有意愿继续提供照顾,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一点可以作为随父母生活的选择的一个优先条件进行考虑。
5.如果子女已经超过了十周岁,那么孩子自己的想法要占有主要位置,进行优先考虑。
6.如果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且夫妻双方都想扶养子女,如果可以协商一致,可以轮流对子女进行抚养义务。
7.关于子女的抚养费用的决定,要根据父母双方的收入水平和负担的实力以及子女真实需要等条件进行决定。
8.关于抚养费用,可以一次性付给对方也可以分期分月的方式进行给付。
9.父母双方如果通过协议达成抚养方全额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在其拥有这样的抚养能力下,法院是予以同意,否则驳回。
10.对于父母双方其中有一方如果突然消失或者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可以拿他的财物进行折旧抵偿。
关于小孩抚养权的判定标准的法律问题,北京离婚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抚养权是基于家庭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此种亲子关系下权利对象,为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抚养权的归属或责任的归结较少引起争议。只是在夫妻离婚时,基于法律规定的在达成离婚的合意或判决离婚时,必须对财产分割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并解决的情况下,夫妻间出于不同的考量,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出于亲情的考虑,希望能与孩子共同生活。但也不乏为了争取更多的财产,以抚养权的让度为交换。
(一)抚养权确定都有什么标准
父母离婚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指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二)母亲争取抚养权从哪里着手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