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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与其他债务关系可以相抵消吗?

2019-06-12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855次

一、抚养费与其他债务关系可以相抵消吗?

不能抵消,抚养费是抚养费,其他债务关系并不能作为抵消抚养费的凭借。抚养费是双方离婚后对所生育子女的成长至成年的一个保障,它包括了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生活费等等费用是必须要支付的。

二、费用分担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承担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2]

四、支付方式

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综上所述,由于抚养费是双方离婚后其子女成长至成年的生活保障,是具有法律效益和法律保障的,因此不能被其他债务关系所抵消,这里所说的生活费等等费用都是负担到子女十八岁,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是子女十八岁以后依然需要承担抚养费的,视实际情况而定。

关于抚养费与其他债务关系可以相抵消吗?的法律问题,北京离婚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在我国,子女的姓氏一般都是跟随父亲的。不过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要是子女跟随母亲生活的话,则有可能出现女方更改子女姓氏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子女改姓还要支付他抚养费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子女改姓用支付其抚养费吗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该法第37条第2款又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孩子生父以孩子变更姓氏为由而拒绝增加子女抚养费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和子女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二、子女抚养费该怎么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

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现实中,子女跟随父亲姓,还是跟随母亲姓,这点在法律上面并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及时女方在离婚后将子女改姓的,这种情况下,男方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否则的话就是对子女利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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