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博士婚姻律师团队

博士律师一对一指导,解决离婚难题

离婚时小孩抚养费的标准有好多

2019-06-12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270次

一、离婚时小孩抚养费的标准有好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二、离婚子女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变更吗?

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的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要求。”请求方应就情势的变更负举证责任。遇有下列几种情况,应支持原告变更抚养费的数额的请求,依法合理的判决增加、减少或返还抚养费:

(一)离婚时一方为取得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不要求对方负担的抚养费,而以后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经济收入大量减少,独自抚养子女确无实际能力的;

(二)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少,随着子女成长、教育的需要和物价的上涨及社会的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抚养费数额明显不足,而对方经济收入增加又有给付能力;

(三)子女患重大疾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难于负担全部的医疗费用的;

(四)给付子女抚养费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导致无生活来源或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而要求不再负担或减少负担数额的,应予支持;

(五)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给付了全部抚养费,但子女在抚养期间死亡,要求对方返还剩余抚养费的,也应予支持。

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并非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才会涉及到,不过因为父母要解除婚姻关系,而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又不得被免除,于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将抚养费问题提到了台面上。而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实往往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子女进行抚养的,并不是说这期间就不需要抚养子女了。

关于离婚时小孩抚养费的标准有好多的法律问题,北京离婚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离婚后,孩子会一般会跟随父亲或者母亲某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则定期给与一定生活费用以此尽到抚养义务。但有时候也会遇到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某些原因认为提供的抚养费过多,养孩子不需要那么多钱,因此,起诉要求缩减抚养费用。那么,申请降低抚养费适格主体可以是父母吗? 搜集了以下法律参考意见。

1、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责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 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文表明,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之诉,是可分之诉。但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离婚之诉、财产之诉、 子女抚养之诉合并审理,在诉讼法上叫做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与诉的客体的合并,离婚案件中诉的合并是诉的客体合并,即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几个各自独立的诉讼标的合并进行审理。据此,依据有关离婚裁判申请执行抚养费的子女,依法属于合并之诉中之“子女抚养之诉”的对方当事人。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表明,依据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在一方拒绝履行时,依法享有抚养费权利的一方,有权向法 院申请执行。在离婚诉讼中,对子女抚养关系包含抚养义务一并判决或调解的,涉案的被抚养的子女应该是该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受抚养人尽管未以自己名义进行 诉讼,但受抚养人是法院审理的抚养法律关系中的抚养费的权利人;父母离婚后,受抚养人是相对于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的“对方当事人”,是抚养费的权利主体。 因此,只有受抚养人才有资格以自己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受抚养人成年但尚未能独立生活时,对抚养费有独立请求权。离婚之诉中的原、被告所争议的抚养费权利依法最终应归属受抚养人,而不是某 一方争得权利后以之抚养该方;如果否决受抚养人在原讼中具有当事人地位,就是确认了在特定条件下受抚养人的法定权利法律不予保护。如一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 现死亡情形,那么受抚养人将依法不能基于受抚养权向拒不支付抚育费的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无疑不是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因此,对申请降低抚养费适格主体可以是父母吗?这个问题,本文给出的答案是,受抚养者即小孩才拥有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可避免抚养方在小孩能独立生活或不再需要抚养费的情况下仍然以争取抚养费的名义上诉,这样的法律规定能有效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

相关内容

李扬律师受邀BTV《律师帮帮忙》-6孩子不是亲生的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

关于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

离婚财产分割其价值不能协商一致的,以评估机构认定的标准分割

孩子男方抚养女方要给抚养费不?2019最新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

父母离婚一方不出抚养费有探视权吗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离婚不给抚养费被拉黑受到哪些限制离婚财产转移如何认定?

李扬博士

电话:13552073677

邮箱:13552073677@139.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019室

微信咨询

李扬律师电话 13552073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