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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财产保全的分配级顺序是什么?

2019-04-04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051次

关于财产保全的分配级顺序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财产保全的分配级顺序是什么?

申请财产保全的分配级并没有先后顺序,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进行财产保全。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当事人财产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并且在相关的其他人要求下进行了保全冻结,此时财产案件经过了进一步的审理后法院得出的适当比例中并没有分配的顺序,因为总共财产的份额就是固定的,只要财产的相对人主动进行了申请自然会有份额分配。

延伸阅读: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

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是怎样的?

财产保全的分配级顺序是什么?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那么当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时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呢?本文为大家带来两篇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范文,请阅读了解。

篇一: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8724904。

被申请人:张XX,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XX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0872-23XXXXX。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10)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0).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XXXXXXXXXXXXXXX,存款200000.00(二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300000.00元(三十万),卡号6227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

二00一年五月二十日

篇二: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闵**,男,汉族,19**年7*月*日生,住南京********,身份证号码320************,联系电话13*********。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户名: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3200****20180100***,

开户行:交行****。

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宁商终字728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一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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