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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起诉状父母可以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吗?

2019-06-1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405次

在离婚的案件当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两个问题必须有一个一致的协商,第一个是对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第二个就是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如果只有两个问题没有办法协商成功的话,就不能够协议离婚了,必须向法院请求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的过程当中,如果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存在着纠纷的话,想向对方起诉,那么此时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起诉状应当如何书写呢?给大家介绍一下。

抚养权诉状如何写:

关于抚养权问题的起诉状和其他问题的起诉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只不过在书写的内容上要注意表明自己的态度就可以了。

第一,要写明请求人,也就是原告的个人信息。

1.在个人信息的书写过程当中,一定要将个人信息写全,并且还保证真实有效性,包括姓名,性别,家庭住址,出生年月,联系电话等等,保证法院在接到自己的诉讼书之后,如果想要联系自己去继续诉讼的话,能联系得到人。

2.而且书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如果法院查证没有此人,或者是此人的标准不符合离婚诉讼的标准的话,也没有办法进行受理,那么自己的起诉就落空了。

第二,写清楚自己的诉讼要求。

1.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肯定是有目的的,所以一定要把这个目的写在子女抚养纠纷的起诉状里面,例如请求法院判决孩子由自己抚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个月支付多少钱的生活费等等。在一般情况下来讲,原告都会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和被告每个月应当支付多少钱的抚养费问题作出一个详细的说明。

2.不过在此次离婚诉讼关系当中,如果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的话,也可以写到这个诉讼请求里面,例如,如果另一方的品行不是很好,如果经常见孩子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话,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半年或一年见一次孩子。虽然这个请求,在现实情况下是有待考量的,但是也可以写到起诉状里面。

第三,写明自己诉讼要求的理由和事实。

1.不管向法院提起任何的诉讼,都必须要有理由。我国是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如果自己给出的条件是天方夜谭,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话,法院是不会把孩子判给你的,所以一定要给出自己适合抚养孩子的理由,以及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理由。

2.例如对方有赌博,酗酒的恶习,会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而自己生活习惯比较健康,有工作能力,可以给孩子比较好的生活。法院看到这样的请求之后才会考虑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这一方。

以上就是关于如果在离婚的官司当中,对于此女的抚养纠纷出现了问题的话,双方没有办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之下,应当如何向法院起诉,这个起诉状都包含着什么样的内容?这三项内容必须都写在自己的起诉状里面,如果缺少一项的话,这起诉状就是不完整的,被法院受理的可能性也很低。

关于抚养权纠纷起诉状的法律问题,北京离婚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父母可以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吗?

父母可以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吗?抚养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下面,为您整理了抚养权的相关法条。

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不应该也不能够放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条文如下: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文如下: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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