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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过程中对于不可归责于配偶方的经营损失,配偶方无需承担

2019-06-28 来源: 浏览:1531次

案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左某1、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赣民终637号]认为:“左某1、徐某自2009年离婚诉讼始至今近8年,离婚及相关财产纠纷诉讼经过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多次审理。8年来诉讼争议期间,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济田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直在左某1及近亲属的实际控制之下。左某1直至本案二审才提出要求,请求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对的现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算,按照徐某股权所占比例依法确定应给付的金额,该请求有违民事诉讼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且离婚后至今的经营损失风险不应由徐某承担,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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