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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购房,子女离婚时房产究竟归谁?

2019-10-24 来源: 浏览:1999次

案例回顾

周明与谢佳双方的家境都不错,谈恋爱的时候双方家长也很看好,几年后就顺理成章登记结婚了。

结婚之后周明的父母出全款购买了一套别墅,登记在周明名下。交房后,两人就把结婚收到的礼金和存款等用于装修,装修好后谢佳的父母陪嫁了全部的家具家电,一切都安排妥当,小两口婚后就入住了。

结婚第二年就生下一个女孩,取名周小静,一家三口在物质生活上丝毫不发愁,但是谢佳从来体会不到他人夫妻之间卿卿我我的亲密,感情一直都很平淡。

小静一岁多时,矛盾终于爆发了。小静因疱疹性咽喉炎引起高热住院,谢佳一个人实在忙不过来,周明却推说工作很忙。这让谢佳很不满,抱怨丈夫心里没有她们母女。

两人为此发生口角,在争吵中周明挥舞的拳头还击中了谢佳的肩膀,谢佳一气之下,搬回娘家居住了。守着空空的房子,也担心生病的孩子,周明意识到自己有点儿不对。

为了哄回妻子,周明主动提出开车接谢佳的妈妈去例行体检,却不幸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谢佳的妈妈不但没有体检成,反而受了点儿轻伤回家。

谢佳的爸爸看到女儿回家本来就对周明颇有微词,现在老伴受伤更是急火攻心,和周明动了手。谢佳急着劝架,也被周明的拳头打到眼角被打伤。

闹得这般鸡飞狗跳,谢佳觉得勉强过下去也没有意思,决定起诉离婚,并要求周明满足她三个条件:

一是女儿小静随自己共同生活,周明按每月8000元的标准给付小孩的抚养费;

二是西侧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何况自己收到的红包和婚前个人储蓄也投入了别墅的装修中,周明应该支付别墅的一半折价款;

三是在周明处的陪嫁财产应归谢佳所有。

周明觉得,自己为了家庭已经是百般努力,为了孩子希望尽量不要让家庭破裂。可惜谢佳毫无复合之意,这才让他无可奈何同意离婚。

同时,他对谢佳提出的三个条件也不认可:

他认为小孩随自己生活有利于儿童成长;

西侧别墅虽然是婚后入住,但属于自己父母所赠,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谢佳虽有陪嫁财物,但他也给了谢佳很多红包和礼物,所以陪嫁不应视为谢佳的个人财产。

鉴于被告同意离婚,经过审理后法院判决准予周明与谢佳离婚,女儿周小静未满2周岁故判决由谢佳抚养,周明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小孩18周岁止,医疗、教育费各半承担,每年年底前凭正式票据一次结清。

别墅虽然是婚后购买,但是系周明父母出全资购买且登记在周明一人名下,因此属于周明的个人财产,谢佳主张分割房屋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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