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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2019-04-04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982次

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

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一九九O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只是有标价但是没有实际投入市场产生收益就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也就是说,如: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因此,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留一手”。赠与也是一样,如果赠与人明确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赠与财物,另一方就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一条款是“兜底条款”,列举式的法律条文自然不能包括万象,总归怕有遗漏之处,因此,留出个布袋口供法院在实际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但正因为该条有不明确具体之处,因此,实践中难以把握。为此,解释(二)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如果用于了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好理解,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户头上了。但“应当取得”怎样理解呢?以什么为标准进行衡量呢?这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也可以找律师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咨询。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当然也存在什么是“应当取得”的问题。

除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财产中还包括夫妻个人财产。而对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其实《婚姻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当然实际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可能并不止《婚姻法》规定的那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双方共有,那么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就需要对这部分财产作出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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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将被告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离婚,被告委托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的杜学颖律师作为其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主张离婚并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的银行存款余额几乎为零,但杜律师注意到,原告在春节期间在三天之内取款6万余元,因此,杜律师主张该笔款项为原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原告说明该款用途与去向,并且要求依法对该款项多分或分得全部。

办案思路及心得

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往往关注账户余额,也就是夫妻在诉讼过程中现有财产,但有些当事人,尤其是原告一方,在诉讼前就做好相应准备,转移财产,如果只处理现有财产,对被告来讲很不公平。因此,对于法院调取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善于从细节入手,发现线索,据理力争,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最终,法庭采纳了杜律师的代理意见,对原告支取的该款项予以分割,被告分的三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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