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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关于家庭财产分配的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2019-04-04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373次

关于关于家庭财产分配的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关于家庭财产分配的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1、财产的种类、特征和数量。

2、原物购买时的价格,如存在购买物品的发票,应一并提交给法院。

3、财务购买日期、接受他人赠与的物品的日期、继承财产的日期。在财产分割中,取得财产的日期对于确定其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起关键作用。

4、财产来源,即这些财产是怎样取得的。

5、财产存放地点,不动产要写明坐落地,物品要写明存放处,存款要写明账号、存于何处。

6、物品现在的使用人。

二、范文

原告:XX 女 19XX年X月XX日生 个体业者

住址:市XX街XXX号

被告:XX 男 19XX年X月XX日生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辽GTXXXX出租车的出卖款总计120000元。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XX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后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当时该车由被告占有使用。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原告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辽XXXX出租车出卖款。故诉于贵院,请支持诉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X年X月XX日

涉及到夫妻之间的家庭财产分配的,应当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法认定,在进行清算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公平平等的进行分配,涉及到一方有特殊困难或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向司法机关举证,主张多分或者少分财产。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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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同意离婚财产分配会进行吗?

可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则可能判决离婚,《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据此条款,如夫妻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任意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关于财产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配,关于彩礼问题,如果你们已经领取了结婚证,而不是仅仅办理了酒席,仅是同居关系,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们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之一的,一方的彩礼一般不予返还。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财产分配建立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已经办理离婚的基础上,一般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平分,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共同财产方面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以及法律分配,这是婚姻法修正过的结果,更加具有公正性,更容易让人信服。

延伸阅读: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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